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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德付诉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付,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2088号原告张德付,男,1969���10月10日出生,住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健,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泰来县。原告张德付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被告因春耕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本息合计24000.00元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告给付2000.00元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400.00元。被告张健经传票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被告因春耕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本息合计人民币24000.00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4日,被告给付2000.00元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按约定2分计算给付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的利息8400.00元,本息合计264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春耕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6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德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仕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