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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柳与阜南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柳,阜南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初95号原告姚柳。被告阜南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赟,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柳诉被告阜南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柳负担。审 判 长  姚孝琴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