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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希香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潘希香,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号楼1门***号。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组织机构代码:00018709-8。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职务镇长。本院受理潘希香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12行初72号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世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