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执行人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余县华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赣0723执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国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上国用(2**9)字第**5号,房产五宗,权属证号为:05***57号食堂、综合楼,权属证书号为:05***58号车间、门卫室,权属证书号为:01***91号A栋厂房,权属证书号为:01***92号B栋厂房,权属证书编号为:01***93号C栋厂房。本院对上述财产委托评估、网络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致使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上犹县剑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国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上国用(2**9)字第**5号,房产五宗,权属证号为:05***57号食堂、综合楼,权属证书号为:05***58号车间、门卫室,权属证书号为:01***91号A栋厂房,权属证书号为:01***92号B栋厂房,权属证书编号为:01***93号C栋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隆华审 判 员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