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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河东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下酒后驾驶鲁Q×××××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河东区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岭街道办事处西路段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解建文驾驶的鲁Q×××××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潘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mg/100ml。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卡口照片、事故现场照片、抽血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并表示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览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