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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明楷与唐召平祝宗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楷,唐召平,祝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邹明楷,男,生于1961年6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唐召平,男,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祝宗琴,女,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明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召平、祝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召平、祝宗琴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明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召平、祝宗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召平、祝宗琴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5执10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