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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2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被申请人:熊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川13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卡号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某某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卡号银行帐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