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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达吾得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达吾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30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达吾得,男,东乡族,1972年12月30日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辩护人于小慧,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达吾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达吾得及其辩护人于小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5时许,临洮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临洮县洮阳镇边家湾村农路上抓获正在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达吾得,当场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化验,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49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达吾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达吾得的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达吾得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4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达吾得应以犯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达吾得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行,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构成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达吾得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达吾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有��四的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机一部及台玲牌电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刘丹临人民陪审员  赵东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