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青梅与孙宝石、吕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梅,孙宝石,吕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020号原告:孙青梅,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孙宝石,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吕风玲,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孙青梅与被告孙宝石、吕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青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孙青梅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