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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青梅与孙宝石、吕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梅,孙宝石,吕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020号原告:孙青梅,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孙宝石,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吕风玲,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孙青梅与被告孙宝石、吕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青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孙青梅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