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梅申请执行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梅,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梅,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协园2号楼2单元1901室。马梅申请执行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的(2016)陕060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高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马梅提供被执行人高军在富县有工程,经本院查证后被执行人在富县有工程,且该工程是被执行人高军挂靠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的工程,但工程款还未结算,本院依法将上述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执行人马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