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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尤佳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尤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149号原告:廖尤佳,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向乐村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4-2。法定代表人:程广,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卫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座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83113440。法定代表人:陆俊毅,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尤佳起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撤销股权出质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尤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尤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尤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廖尤佳。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熊玲梅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