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4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倪广德与常明祥、李尊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广德,常明祥,李尊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725—1号原告:倪广德,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常明祥,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尊前,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中区。原告倪广德诉被告常明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常明祥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常明祥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