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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卫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卫军(绰号“军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0月4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6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卫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卫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及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吕卫军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甘冲小区自建房五楼的住所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易某、黄某、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吕卫军在其住所内拿出由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刘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共同吸食。2.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吕卫军在其住所拿出由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与黄某、易某共同吸食。3.2017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吕卫军在其住所内拿出由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与黄某、易某、付某共同吸食。2017年5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卫军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吕卫军处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21克。被告人吕卫军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吕卫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卫军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卫军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卫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及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吕卫军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甘冲小区自建房五楼的住所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易某、黄某、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吕卫军容留刘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在其住所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吕卫军容留黄某、易某在其住所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吕卫军容留黄某、易某、付某在其住所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5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卫军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吕卫军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21克。被告人吕卫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卫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认罪,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易某、黄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卫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卫军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卫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卫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还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吕卫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卫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