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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东平与被告胡成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平,胡成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43号原告:朱东平,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女,1985年9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胡成乔,男,1991年7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朱东平与被告胡成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东平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