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东平与被告胡成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平,胡成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43号原告:朱东平,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女,1985年9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胡成乔,男,1991年7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朱东平与被告胡成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东平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