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记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记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记淼,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7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记淼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记淼于2017年6月13日10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机务段单身宿舍3楼一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小袋卖给谭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除搜缴上述交易的物品外,还从黄记淼裤子口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圆形片剂8小袋。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4.07克。公诉机关认为黄记淼具有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记淼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记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记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