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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玉学、新乡市凯莱德宝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学,新乡市凯莱德宝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学,男,回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新乡市凯莱德宝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南段17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学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凯莱德宝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