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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美娥、章永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娥,章永法,董凤珠,章璐,罗凤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美娥,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陈金祥,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永法,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董凤珠,女,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章璐,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罗凤丹,女,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娥与被执行人章永法、董凤珠、章璐、罗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3776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押被执行人章璐所有的浙A×××××的轿车,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美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