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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032号申请人: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延廷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饶县兴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广国用(2014)第103号、广国用(2014)第104号、广国用(2015)第31号、广国用(2015)第032号、广国用(2015)第0**号的土地五宗。以上土地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