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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韦晓群与韦修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晓群,韦修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065号原告:韦晓群,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德金(系原告韦晓群之夫),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泓潞,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韦修毅,男,193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晓群与被告韦修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韦晓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晓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晓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韦晓群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维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