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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904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广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事实与理由:××××年××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由于以前了解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我们的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年××月××日生儿子郭某2,××××年××月生女儿郭于坤,儿女并没有给我们的小家庭带来欢愉,我俩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呕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只管自己在外吃喝玩乐,对妻儿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全然不顾家庭生活。更有甚之背弃家庭,对婚姻不忠诚、赌博、酗酒成性,不知上进等多种恶习,多次苦口婆心耐心劝解都无济于事。赌博把家输的七零八碎,屡有债主上门追债,被告躲避不见,却丝毫不顾念妻儿的安危,实在令人心寒。我们已经在今年4月份分居,这样维持夫妻之名,实在是对双方的更大伤害,由于被告对孩子自小就疏于关心教导,故两个子女随我生活更有利孩子的成长,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1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3,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17年4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我与被告是初中同学,婚后感情尚可,有孩子以后感情开始发生矛盾,被告对孩子、家庭不负责任,被告赌博把家产都输完了,还贷高利贷,欠债后还自己躲出去不管家人,被告玩心比较大,被告还不听劝,有事也不和我商量,经常生气吵架,与被告已经没有感情了,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平分共同财产。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界限。本案,原、被告曾是同学,相互之间有一定了解,××××年××月双方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俩个孩子,可见双方之间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闹有矛盾也是人们生活中普遍现象,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取长补短,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为此本院决定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能够重新审视二人婚姻,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处理好遇到的问题,努力促使家庭和睦。综上所述,原告对自己提出离婚主张未能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