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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马汉光、马德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汉光,马德明,郭绪嘉,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139号移送单位: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马汉光,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马德明,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郭绪嘉,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贵屿仙马村草南路仙马路段99号。法定代表人:马汉光。被执行人: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铜盂凤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德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51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汉光、马德明、郭绪嘉、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279466.66元的义务,本院审判庭于2017年7月18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汉光、马德明、郭绪嘉、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9466.66元的义务。期届,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汉光、马德明、郭绪嘉、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马汉光、马德明、郭绪嘉、汕头市成鹏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泽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伟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