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彩芳、魏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彩芳,魏家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387号原告张静,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彩芳,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魏家利,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张彩芳、魏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张静。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芮艺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