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王俊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俊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30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6109D。负责人:熊力。委托代理人:卓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9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