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志萍与张利、文健、唐廷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萍,张利,文健,唐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萍,女,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渠县。被执行人张利,男,生于1983年9月1日,汉族,住达川区。被执行人文健,男,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唐廷丹,女,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住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萍与被执行人张利、文健、唐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日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