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2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华,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彩华,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宫平,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