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华,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彩华,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宫平,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