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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齐国才诉被告刘冉、刘海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才,刘冉,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300号原告齐国才,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方台区太保镇双丰村*组*号。被告刘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福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海,身份证号码230505197109040510.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方台区太保镇建兴村。原告齐国才诉被告刘冉、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国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现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减半收取181.00元由原告齐国才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