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国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060号移送机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国寿,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17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国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因被执行人潘国寿未缴纳罚金及积极退赔,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国寿缴纳罚金并积极退赔,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国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国寿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鄂0117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