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民初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674号之二原告: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3号4004室-606。法定代表人:杨清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兵,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渼国际大厦第1幢1单元10层11003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被告:杨伟,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中方配套区首开区查验大楼8楼8-6-5。法定代表人:张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图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杨伟、霍尔果斯春天融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春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弘图公司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签署了《关于电视剧项目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期为12个月,投资收益率为年利率18%,自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收到投资款之日起计算。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应于投资期限届满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原告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讫。投资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杨伟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杨伟对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收益、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被告霍尔果斯春天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霍尔果斯春天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对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截止至2017年3月28日,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原告已于2017年4月1日向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支付和回款的函》,要求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和违约金。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收到函件后,要求将回款周期调整延期到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出具《的回函》,在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或双方就还款展期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同意将本次投资周期的截止日期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但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并未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或与原告签署展期协议,同时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款项,仅仅在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但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置之不理,拒绝向原告支付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收益。被告西安曲江春天公司拖欠款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杨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6年3月28日其与原告弘图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第十条约定管辖地为“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同时《保证担保合同》第九条已明确约定原告弘图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3603”。另,原告弘图公司负责与其联络的工作人员名片上均注明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6楼”。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弘图公司对被告杨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书面答复认为:根据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住所地为珠海××新区××室—606,此为原告办公地址之一。而在《保证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通知送达地址为原告负责合同所涉项目的机构地址,为原告办公地址之一。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依据《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就本案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被告杨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的《关于电视剧项目之投资协议》第10条10.1款约定“本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条所列明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3603邮编:510000联系人:郑雯……”、第11条11.2款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另涉案的《保证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债权人: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3603联系人:郑雯……”、第十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合同均约定由甲方/债权人(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虽然原告弘图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住所显示为珠海××新区××室—606,但结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协议、合同,原告弘图公司员工对外联络中名片所载明的地址,原告弘图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珠海××新区××室—606仅是原告的工商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杨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至原告弘图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熊 健书 记 员 罗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