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新强与张国海、刘敬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强,张国海,刘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张国海,男,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刘敬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执行徐新强与张国海、刘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海名下有车牌号为皖P1B5**号吉奥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敬国名下有车牌号为皖PC00**号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国海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1B5**号吉奥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敬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C00**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妙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