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汪凤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汪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宝龙,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周宝龙罚金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000元,未受偿3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宝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