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成兵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兵,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72号申请人:黄成兵,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黄成兵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