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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成兵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兵,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72号申请人:黄成兵,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黄成兵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