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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萍萍郑明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萍萍,郑明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14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04932P。法定代表人:陈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被告:龚萍萍,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郑明初,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萍萍、郑明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茂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