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建瓯市欧米商场、建瓯市企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瓯市欧米商场,建瓯市企业服务中心,建瓯市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欧米商场,住所地:建瓯市解放路175号前街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X11848170K。法定代表人:黄爱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瓯市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423号管葡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157194392K。法定代表人:李剑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瓯市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建瓯市前卫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050328557F。法定代表人:黄建华,主任。上诉人建瓯市欧米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建瓯市企业服务中心、建瓯市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瓯市欧米商场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建瓯市欧米商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瓯市欧米商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98.72元,减半收取3949.36元,由上诉人建瓯市欧米商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张廷贵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