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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连清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蓝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清,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18号原告:王连清,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勋,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吉林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连清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王连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连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连清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