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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焕敏、周军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敏,周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王焕敏,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王丹萍,系王焕敏女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军芳,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王焕敏与被执行人周军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军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付给原告王焕敏货款22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焕敏对被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决定予以罚款。被执行人已予以司法拘留。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军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敏发现被执行人周军芳不履行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