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耿志东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耿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耿志东(身份证号×××),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正在服刑。耿志东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京011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耿志东缴纳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耿志东退赔被害人张旭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零九十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耿志东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志东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耿志东现正在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金及退赔款,应由被执行人耿志东继续缴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耿志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耿志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