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814号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太源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3329140286。法定代表人杨学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80X3。法定代表人崔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铅山县靖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宾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