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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党福恩、张会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福恩,张会平,左爱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监7号原审原告:党福恩,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审被告:张会平,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审被告:左爱爱,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审原告党福恩与原审被告张会平、左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128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 东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