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党福恩、张会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福恩,张会平,左爱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监7号原审原告:党福恩,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审被告:张会平,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审被告:左爱爱,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审原告党福恩与原审被告张会平、左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128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 东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