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惠成与王章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成,王章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37号原告:张惠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章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成诉被告王章双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成负担。审判长 金 纯审判员 金龙浩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慧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