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硕与王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硕,王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35号申请人:孙硕,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琦,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硕与被申请人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