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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硕与王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硕,王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35号申请人:孙硕,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琦,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硕与被申请人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