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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倪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倪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3341号原告:陈雪琴,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希全,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陈雪琴与被告倪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雪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雪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靖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