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肖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929号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波,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苡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