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家惠与曹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惠,曹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523号原告:王家惠,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生,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家惠与被告曹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古宏清、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1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上半年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1000元,现已超过最迟还款时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曹玉生辩称,原告诉我借款21000元不是事实。我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借了10000元并非是21000元。2017年6月7日因经营的车赔钱,经济暂时困难暂不能还10000元借款。双方协商重写借条,给利息1000元,共11000元,6月23日前还款。10000元的借条是我揉成一团扔在一边的,我和原告是朋友,没想到原告会拿作废的借条和实际借条重复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5月22日前归还,不能归还双倍偿还。2017年6月7日被告又给原告写下欠款11000的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6月23日归还。后因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双方发生纠纷,在庭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所借10000元双倍返还。本院认为,被告所借原告款项,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所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所举证的借条10000元是作废借条,没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晗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