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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崇与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21号原告:王崇,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住邢台市威县。被告: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21624331D。法定代表人:刘彦博,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崇诉被告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王崇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