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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水珠与朱容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珠,朱容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徐水珠,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朱容火,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水珠与被执行人朱容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朱容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徐水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451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