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云峰与王富台、沈晓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峰,王富台,沈晓玲,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507号原告:周云峰,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王肖,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云芳,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富台,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沈晓玲,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金勇,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峰诉被告王富台、沈晓玲、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富台、沈晓玲、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峰撤回对被告王富台、沈晓玲、金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周云峰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