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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宏玉、章小漫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宏玉,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章小漫,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玉(章小漫之夫),住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号-9-201。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22219)。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宏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0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截止2016年4月5日,被告朱宏玉欠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1580000元、违约金1199994元、担保费97500元,合计人民币12877494元,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2、被告朱宏玉以115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9532元由四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