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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谭传波、陈留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传波,陈留侠,李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传波,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留侠,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公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留侠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公建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