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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催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麻城市将军北路鑫伟电器店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城市将军北路鑫伟电器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46号申请人麻城市将军北路鑫伟电器店,住所地:麻城市将军北路(卫生局旁边巷子里)。经营者杨珍平。委托代理人徐峥,该单位员工申请人麻城市将军北路鑫伟电器店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6619586、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2日、收款人为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麻城市将军北路鑫伟电器店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启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