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希文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希文,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董希文,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组织机构代码:137534185。法定代表人:史建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希文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有关法院执行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标的额达1.3亿余元,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目前无存款可供执行,同时该公司的房产亦被多家法院查封,2017年6月2日,在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名下均无车辆登记,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伟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